关于立法,自隋文帝初定天下以后,便命大臣修律,以《北齐律》为蓝本,修订《开皇律》,李唐代隋,初期沿用《开皇律》、其后在开皇律基础上加以删定增损,修成唐律疏议,而我朝开朝的律法则基本沿用唐代的唐律疏议,稍加修改后形成我朝的宋刑统,为了更加贴近时代的发展,在真宗大中祥符六年(1013)设立的编敕所,附属于大理寺,专门从事法朝廷的法律编纂工作。
编修敕令所设有提举官,之前通常由宰相兼领,有同提举官,由副宰相兼任,以示朝廷对立法的重视。具体负责法律编纂工作的,则是详定官与删定官,一般来说,先由删定官完成修法草案,再送详定官审定。至于详定官、删定官的编制,并没有固定员额,大致依所编修敕令的繁简而定。此外,编修敕令所还配备了供检文字、法司、编修文字、书奏、书写人等吏员,负责修法的技术性工作。作为“立法者”的详定官与删定官,显然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学知识,不是随便拉一名官员便可充任。
按朝廷的立法惯例,朝廷成立编修教令所、启功立法程序之后,需要在天下各个州县衙门与要闹处止贴出公告,宣布国家现在进入立法期,大宋子民都可以认为现行哪条法律有“未尽“未便”之处,或者另有更好的法条草案,都可以在限期内前往所在州政府密封投状,州政府收到辖下官民的立法建议书后,则以“急脚递”(相当于现在的快递)送至京师。来自各地的立法建议最后都汇集到编修救令所,由立法官加以通选,作为立法的参考,若可采用, 则编入立法草案。我们估计只有少数的民间立法建议书会被采纳,更多的法律条文显然来自汇编前所积累的敕文与令文。法律草案在删定官完成初编且经详定官编定之后,送刑部、大理寺、中书、枢密院审核。走完这些程序之后,草案还不能生效,又需要向“在京刑法司、律学官吏”等法律专业人士征求意见些法律专业人士若有意见,则再提交重新审议。即便是生效的法律汇编,通常还要试行段时间, 才颁行于天下。在新法的试点期间,官民若发现有“未便”或“未尽”之处,当然可以向朝廷奏陈新法得失,建议修订。
朝廷从中央到地方,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。中央一级,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。元丰改制之后,大理寺设卿一员,为寺之长官,少卿两员,分领“左断刑”与“右治狱”两个法院。凡奏谳的天下疑案以及命官、将校犯罪案,归“左断刑”裁断,凡事涉在京百司的案子、诏狱、系官之物应追究者,归“右治狱”鞫勘。
作为一国最高法院, “左断刑”与“右治狱” 的组织规模都相当庞大。“左断刑”以断刑少卿为首,配有大理寺正、大理寺丞、司直、评事等专职的司法官,以及主簿(相当于行政秘书)二员、吏人(办事员)五六十名:下设开拆司(相当于立案庭)、表奏司(相当于办公室)、知杂司(杂务处)、法司(相当于法律研究室)、分薄案(相当手秘书处)、宣黄案(相当手行政审判一庭).唐勘案(相当于行政审判二成)、详断案八房(入个刑事上诉成,一般只负责法律审)、架阁库(文书档案室)。
“左断刑”的全体法官又分别组合为两个司,以评事,司直,大理寺正为“断司”,负责详断案件,有点像审判委员会,以大理寺悉、少卿、卿为“议司",负责复议“断司”审断的案件,类似于审判监督庭。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,例由“断司” 先作出初步裁决,然后送“议司"复议,最后由大理寺卿审定。
右治狱则以治狱少卿为首,配有大理寺正、大理寺丞,检法使臣、都辖使臣等法官,以及监门官(相当于驻守门岗的法警)二员、吏人三十余名;下设开拆司、表奏司、知杂司、驱磨案(掌涉案物资的调查)、左右寺案(相当于执行庭)、左右推(掌刑案的“事实审")、检法案(掌刑案的“法律审")。
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,负责复核大理寺审结的刑案、审核各地申报的大批案、监督在京监狱等。元丰改制后,刑部以刑部尚书为长官,刑部侍郎为副长官,郎中、员外郎为属官,下设刑部司、都官司、比部司、司门司等部门。
御史台是最高司法监督机关,有权监察大理寺、刑部的司法活动,举劾司法不公的官员,同时还具有部分司法职能, 可以受理诏狱与直诉案件、申诉案件。
此外,京师还设有登闻鼓院、登闻检院、理检院,是隶属于谏院的直诉法院,接受士民向皇帝申诉的诉状。其受理程序是:进状人先至登闻鼓院申诉,若鼓院不受理,需给进状人一纸“判状”,进状人持“判状”可至登闻检院申诉,若登闻检院不受理,也需给“判状”,然后进状人可至理检院申诉,若是理检院也不受理,“许邀车驾”,即俗称的“告御状”,若登闻鼓院,登阿检院,理检院都不给“判状”,“听谐御史台自陈”,即到御史台申诉。总的来说目前朝廷由大理寺、刑部与御史台构成了三法司。
接下来便是路(省)一级的司法机构提点刑狱司,提刑司负责审核州府上报的刑案,对没有疑难的死刑案拥有终审权与核准权,但需申报刑部备案审查,而疑案还需奏报大理寺复审。
路下面的州、府一级根据行政区域大小、管理人口的不同,司法机关设置也不同,如京师开封府,设置有专门的法院、专业的司法官,负责审理、裁决刑案与民商事诉讼。开封府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有左右厅、使院、府院、左右军巡院、勾当左右厢公事。换言之,开封府设立的法院有八个。左右厅设判官、推官四员,所谓日视推鞫,分事以治,使院相当于开封府办公厅,下设十一案,每日行遣钱谷、税赋及刑狱诸般文书,其中的“刑狱案”是司法行政部门,府院的长官为司录参军,其职掌之一为“折户婚之讼”,即主持民事诉讼左右军巡院置左右军巡使、军巡判官各二人,掌京城争斗及推鞠之事,即负责处理发生在京城的治安案及刑事案的推鞠,勾当左右厢公事属于开封府辖下的社区法院,受理轻做刑事案与民商事诉讼,凡斗讼, 杖六十已下情轻者得专决,及通欠、婚姻,两主面语对定,亦委理断。其他州府的司法机构,规模虽不及开封府,但般都设置有三个法院:当置司、州院与司理院。有些大州的州院,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,即有五个法院,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,只置两个法院。
每个州郡都配置了若干法官,叫录事参军(司录参军)、司理参军、司法参军、司户参军。主管当置司的推官、判官,其主要工作也是司法。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,同时“分典狱讼,司户参军掌管户籍、赋税、仓库,同时受理田宅、婚姻、债务等民商事诉讼,司理参军、司法参军则都是专职的法官,除了司法,一般不接受其他差遭。朝廷有立法规定:司理、司法不得预帑藏之事,诸道州府,不得以司理参军兼莅他职。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,也可以拒绝,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。
我朝县一级,司法力量的配置最弱,未设专门的法院,由行政长官知县及其佐官兼领司法。不过县衙门只有权限判决词讼(民事诉讼)及杖刑以下的轻微刑案,对司法配置的要求不高。而且,即使是县,也设有专职的法吏。一为推吏:诸路万户县以下,置刑案推吏两名,五千户县以下置一名,专一承勘公事,不许差出及兼他案,与免诸般科敷事件。 推吏专务勘鞠,不得兼差,薪水也比较优厚(重禄)。一为编录司:诸县编录司请给断罪,推行重禄施行。编录司负责检法,比照推吏法,给予优厚待遇。
总的来说,朝廷中央到下面的路、州、府、县都设置了司法机关,配置了专职的司法官,而关键在于司法官的法学素养和司法技能,那就不得不提朝廷的争诵律令了。
从雍熙三年(986) 九月,太宗皇帝下诏,要求朝臣、京官及幕职、州县官等,今后并须习读法书,庶资从政之方,以副恤刑之意,端拱二年(989) 十月,又再下诏:中外臣僚于公事之外常读律书,使研究其义,施之足以断事,守之可以检身。我朝开国皇帝对法律的重视这是一个很大的因素,所以在接下来的历代都君王都继承了这个优点。还有就是朝廷形成了一系列多层次的法律考试制度,官员在获得任职之前,需要先经过法律考试,取得合格成绩,才可以上任。而官员法律考试主要有四类,其一律学教育层面的考试,其二科举层面的法律考试,其三任官层面的法律考试,其四司法资格层面的法律考试。
律学教育是指国子监下设的律学馆,凡命官、举人皆得人学,允许他们先入学听读而后试补(入学考),中格乃得给食,考试及格即可以成为正式的律学生,领取伙食补贴:律学馆每月、每年都会举行法律测试,以决定学生能否升级,优秀的律学毕业生准吏部试法授官。此外,国子监的太学生也允许兼修律学,律学考试成绩可以计入太学的积分。国子监下设的画学馆学生,也要求选修律学。朝廷各个司法机构的法吏,也需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。同时法官群体不同于一般官僚。因此,朝廷严格限制法官的社交,寻常官员可以相约喝酒宴乐,但法官不可以,当然朝廷又给予法官尊崇的地位和待遇。
听完大理寺卿杨冠坤的介绍,就特别佩服古人,在宋代就开创的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,以及司法专业化的历史方向。然后便是对众人嘱咐道:高度的普法教育是朝廷的基本国策,望尔等在执行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竭力维护司法的权威。对于罪大恶极的朱勔等人,务必让其接受最残酷的处罚,以儆效尤,尔等回去办差吧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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